重庆市綦江区龙旺石油有限公司万隆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仁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6064UQ5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香山社区万隆街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8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綦江龙旺石油有限公司万隆加油站
四川盛世金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9号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对当事人站内储存在1号罐中的车用柴油(0号(Ⅵ)产品执行标准:GB/T19147-2016,)按照GB/T4756-2015的规定进行抽样,用1号加油枪抽取样品6升,分为2桶,其中检验样品3升/桶,备样3升/桶。销售价格6.77元/升,现场支付检验样品费用20.31元,备样由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并存放在当事人加油站内。抽样前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储油罐情况进行查看,液位仪显示:1#罐中油品:0#,油位:684.3mm,体积:8388.31升,重量:6991.66kg,温度:22.91℃。2025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5-42SH100122),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Ⅵ)),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渝綦江市监检鉴结〔2025〕8-3号)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桶(3升/桶,备样)涉案车用柴油。同时,执法人员对抽检批次车用柴油储油罐液位仪进行查看,液位仪显示:1#中油品:0#,油位:421.63mm,体积:2312.98L,重量:1927.87kg,温度:20.03℃,执法人员现场监督现场工作人员将储油罐中的成品油抽出,抽完后液位仪显示:油位266.66mm,体积:1184.34L,重量:987.15kg。实际经加油枪抽出油量为1987.23L,当日柴油销售单价为6.55元/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经报局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抽出的1987.23L柴油及抽检的备样1桶(3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封(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8-1028号)。2025年11月27日,经报局领导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抽出的1987.23L柴油及抽检的备样1桶(3升)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从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2025年12月29日,经报局领导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0(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车用柴油1990.23L;2、没收违法所得4763.07元;3、以货值金额1.2倍处罚款47823.64元。
47823.64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