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阿丰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赞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BQRH733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月亮湾农贸大市场C区-122、V区1-4(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43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成立之日起,由自然人焦赞丰(身份证号码422326198702131010)、夏亚文(身份证号码422326197701244916)、邱庆炉(身份证号码422326198812281036)3人合伙在本县汉林市场和水岸花园农贸市场内经营牛肉批发、零售,该经营行为由上述3合伙人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收入和支出由3合伙人平均分摊。
另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通山县茅田畜禽屠宰有限公司宰杀生牛共计935头,开具产品检疫证明的只有476头,剩余459头未按规定进行肉类检疫而销售到通山县部分超市、餐馆和散户。经询价,当事人在通山市场销售的每头牛最低售价为5880元,其销售的未经检疫的牛肉货值金额计5880*459=269892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具体的购销台账,不同时段购进和销售价格不同,各头牛重量也不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结合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和我局集体讨论意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9000元的行政处罚。
99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2
通山市监处罚〔2025〕33号
现查明,通山县阿丰食品经营部主要是做牛肉批发的,分别为壹方超市、惠家超市、发到家超市、多美鲜超市、好又多超市、枫林湾餐馆、富水湾餐馆等等,每个超市和餐馆都有送货单据,但是其自己并没有做购销台账,当事人焦赞丰于 2024 年1月至 2024年9月20日期间在该公司共宰杀活牛935头,而开出产品检疫证明的只有 476 头。有459头是未经检疫而销售的,按通山县每头牛最低牛肉销售价格5000元/头,其货值金额至少为22950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具体的购销台账,不同时段购进和销售的价格不同,各头牛的重量也不同,因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元。
7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