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文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00763579479X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镇江市黄山路2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8
(2025)苏1102民初540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7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3
2019-08-14
(2019)苏1111民初360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镇江市润州区明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陈**,陈**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4
2019-05-31
(2019)苏1111民初155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霍**
陈**,陈**,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7
2020-03-30
(2019)苏1111执24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镇江市润州区明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陈**、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6-28
2019-06-19
(2019)苏1111民初1550号
民间借贷纠纷
1550霍**与陈**、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52591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31
2019-12-05
(2019)苏1111执16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霍**与陈**、陈**、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1-26
2019-08-20
(2019)苏1111民初36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镇江市润州区明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7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5-29
2018-05-25
(2017)苏0582执79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中隆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1-24
2017-05-03
(2017)苏0582民初51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中隆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1-24
2017-06-02
(2017)苏0582民初5109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润市监处罚﹝2024﹞30028号
2024年7月23日,依据镇江市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计划安排,本局对位于镇江市黄山路22号的镇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医院二楼检验科内西侧操作台下储物柜内存放有2款共3盒过期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具体为:1.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1盒,已拆封,剩余12人份,生产日期2022.05.09,有效期至2023.05.08;2.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1盒,已拆封,剩余20人份,生产日期2022.08.11,有效期至2023.08.10;3.ABO血型正定型试剂盒(固相法)1盒,已拆封,剩余4人份,生产日期20211206,失效日期20231206。本局依法对上述过期试剂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于7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厦门海菲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体外诊断试剂,具体为:1.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规格20人份/盒,生产日期2022.05.09,有效期至2023.05.08,发货时间2022.06.20,采购数量6盒,单价115元,剩余12人份,货值金额69元;2.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规格20人份/盒,生产日期2022.08.11,有效期至2023.08.10,发货时间2022.09.19,采购数量6盒,单价115元,剩余20人份,货值金额115元;3.ABO血型正定型试剂盒(固相法),规格40人份/盒,生产日期20211206,失效日期20231206,发货时间2022.02.17,采购数量1盒,单价80元,剩余4人份,货值金额8元。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用于泌尿生殖道系统解脲支原体(UU)、人支型支原体(MH)做培养、鉴定及药物敏感度的测定;ABO血型正定型试剂盒(固相法)用于人体ABO血型抗原测定。当事人向患者提供相关检测项目并收取相关的检查费用,出具相关检验报告单。上述试剂均属于医疗器械,截至本局7月23日现场检查,均超过保质期限。 当事人存在不同批次体外诊断试剂混合使用的情况,无法计算过期批次的实际使用情况,且未单独对上述两款体外诊断试剂耗材进行收费,其采购费用即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共计192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