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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薄力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建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MCX214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县街集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3
2018-11-23
(2018)云01民初16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宁薄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122号
经查,2024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扣押的“顺源同泡山椒笋”共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格:4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消费者投诉购买到1袋超过保质期的“顺源同泡山椒笋”,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转账凭证。故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单1份,证明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及经营者的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5、《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是从有资质的供货方购进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进货记录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进货及销售的事实。 以上7组证据共14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顺源同泡山椒笋”2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正(¥1.0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仟零壹元正(¥3001.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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