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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文财注册资本:1138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07623884514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金茂街4号(保利领秀山一期7幢第一层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税稽罚﹝2025﹞7号
该企业2022年与多家运输队、施工队签订运输分包合同、分包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未定,2022年间陆续出具工程决算、收到成本发票,决算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工程合同,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运输合同,税率: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之规定,2022年2月签订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3468742.18元,未见结算资料,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3468742.18*0.03%/2=520.31元。2022年9月完工结算机械租赁合同金额为30000元,应缴纳机械租赁印花税30000*0.1%/2=15元。2022年11月完工结算运输分包合同金额为19965050元,应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19965050*0.03%/2=2994.76元。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1521452.48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1521452.48*0.03%/2=228.22元。2022年12月完工结算运输分包合同金额为2150130元,应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2150130*0.03%/2=322.52元。2023年2月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1320794.76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1320794.76*0.03%/2=198.12元。2023年5月完工结算运输分包合同金额为490100元,应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490100*0.03%/2=73.52元。2023年6月完工结算运输分包合同金额为3210090元,应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3210090*0.03%/2=441.24元。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2941587.8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2941587.8*0.03%/2=481.51元。2023年7月完工结算机械租赁合同金额为4960000元,应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4960000*0.1%/2=2,480.00元。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2372399.58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2372399.58*0.03%/2=355.86元。
对你单位少缴纳的印花税8111.06元处1倍的罚款,即处罚8111.06元
8111.06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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