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盛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俊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MA6HXEQP1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3栋(3)1单元34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20193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0月与贵州茅台旗下有关企业短暂合作,为对外宣传,在未取得实际授权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将“贵州茅台”等字样作为门头使用,同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装潢了贵州茅台商标图形、企业名义等,在合作结束后,当事人亦未拆除上述装潢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 2、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函一份;证明商标持有人投诉情况。 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商标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委托手续等。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营业资格。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合法性等。 6、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情况。 7、现场照片3张,证明有侵权行为的存在。 8、整改后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9、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违法由来等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