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软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占福兴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5MA363D413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乐安大道46号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乐市监处罚﹝2026﹞16号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书,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乐安大道民政局旁“利民路”某商户,侵犯其公司代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经销及储存带有假冒“SPECIALIZED//S-WORKS”注册商标的产品。 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投诉人到达涉嫌场所,该场所位于乐安县乐安大道民政局旁边上坡中段。本次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占福兴全程陪同下开展,该经营场所入户为卷闸门,大门口上方悬挂一块简易广告牌,上载有“福兴有机产品专卖店、网上超市、免费送货上门、电话:18870441402”字样,该场所共30㎡,分内外两间,为仓储销售一体的布局,进门右侧靠墙货架上、货架旁及内间地面上摆放着各种头盔,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共计发现带有“”及“S-WORKS”商标标识的头盔63顶。 “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闪电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受托人,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闪电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代理商标为:1.注册第7651006号“”商标,该商标期限至2031年5月6日止;2.注册第11396722号“S-WORKS”商标,该商标期限至2028年7月6日止;3.注册第G909463号“SPECIALIZED”商标,该商标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止。 “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托人)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2025年11月11日,我局在位于抚州市乐安县乐安大道利民路民政局旁(当事人:占福兴)经营场所内查扣的标有注册商标“”及“S-WORKS”的产品,经鉴定,其材质、标识、图案与正品“”及“S-WORKS”产品不同且做工粗糙,并非闪电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闪电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现查明:“乐安县软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7月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侵犯“闪电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为其于2025年9月中旬购进的,购进方式系当事人先接到18179145745(号码显示为江西南昌电信,后经本案经办人多次拨打该号码均无法接通)的电话,对方向当事人推销运动器材过程中称有正品闪电头盔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当事人当即表示需要后,该名推销人员(据当事人描述为一名约30岁左右说着普通话的男性)开了一辆白色的小型货车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产品现场展示称该头盔销售价为1099元/顶,经当事人与该名推销人员进行砍价后最终以260元/顶的价格共购进了65顶,用现金的方式当场支付了16900元。 随后,当事人把本次购进的侵权头盔放至网络平台进行销售,标价为1099元/顶。至案发,共销售了两顶,销售价格分别为999元和799元,当事人进行侵权头盔销售的网络平台为“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Fleandiy运动旗舰店;和淘宝旗下“闲鱼”平台,店铺名称:盔盔啦啦。 当事人认可其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已予以确认,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并加按手印),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故此认定货值金额为58435元。
1.没收侵犯“”及“S-WORKS”商标的头盔63顶。 2.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