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新维利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江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91MA0R6W7KX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商业中心-盛建御花园6#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开处罚〔2023〕57号
2023年5月15日,我局在国家市场总局核查处置平台上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31904863,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2-7-30荞麦粉(2.5kg/袋),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后,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脂肪酸值(干基,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35028-2018《荞麦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次荞麦粉剩余9袋,已全部强制扣押封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通辽新维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谢江南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李言华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荞麦粉检验报告、合格证、购进记录、销售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9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荞麦粉(2.5kg/袋)。
2.对该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严格执行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资质证明材料。
-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