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亿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春生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MA3ABT6B9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河东乡石桥村十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8
(2025)赣0425行初80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永修县人民法院
2
2023-09-28
(2023)赣0423民初27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诚亿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3
2023-09-27
(2023)赣0423民初27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诚亿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4
2023-09-19
(2023)赣0423民初27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诚亿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5〕39号
当事人在生产厂区使用的2台叉车信息如下:1台产品编号为020359AT451, 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1台叉车产品编号为0D8113560P410167, 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其中产品编号为020359AT451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产品编号为0D8113560P410167的叉车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李立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接受我局调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状况;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相关情况的陈述;
4、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的叉车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
5、2025年7月29日我局在当事人设备使用地点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特种设备相关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叉车合格证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是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的相关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7月29日在当事人生产厂区检查时对在用叉车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叉车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