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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琼琼姐购物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7L1GYP9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复兴大道西侧北大资源梦想城S3#楼1-2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5]14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4日,遵义市汇川区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汇川区琼琼姐购物便利店(个体工商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材料(汇烟移〔2025〕第15号)共46页;证明该案的来源,以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2.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及经过。 3.2025年7月9日,遵义市汇川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贵州省涉案烟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汇烟价〔2025〕22号),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涉案卷烟总价值的事实。 4.汇川区琼琼姐购物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张小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025年8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汇市监罚告〔2025〕147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就拟对其作出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8230元25%的罚款贰万柒仟零伍拾柒元伍角(¥27057.5)”的汇市监罚告〔2025〕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患病难以承受高额罚款、经济困难和申请减轻处罚至10000元等”陈述申辩,我局于同日向当事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患病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至10000元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理由主要为:2025年5月27日,遵义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当事人患病的情况属实,予以采纳。本案中,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综合考虑其违法性质、涉案产品合格、主观认识态度、涉案产品数量多少及货值金额大小等因素;我局已按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六)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和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其从轻行政处罚;参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其作出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8230元25%的罚款贰万柒仟零伍拾柒元伍角(¥27057.5)”符合自由裁量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患有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具有两种从轻情节的情形,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可参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按照最低处罚幅
罚款2.1646万元#
21646.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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