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茂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木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4686156965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南营村委会哨箐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富处罚﹝2026﹞2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挂面系列产品属于粮食加工品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上述挂面系列过程中,均添加了“栀子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所添加的“栀子黄”食品添加剂,于2025年3月14日至7月13日期间,从生产商潜江市绿海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商仅对常规性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产品。未针对可能存在的合成素(如柠檬黄)进行专项风险检测,导致使用“栀子黄”添加剂后,产品中检出柠檬黄含量,属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行为。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出入库凭证(调拔单)、召回公告名单、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上述10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5年4月28日至7日30日期间生产的产品,与本局2025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案件所涉案物品同属相同系列,生产加工工艺相同,使用相同食品添加剂,同属同一违法行为漏查部分。 当事人对这期间生产的产品在召回中,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4月28日的大师父农家鸡蛋挂面5件(规格:1KG/把、20把/件),销售价:110元/件,货值金额550元;富海大师父青稞挂面5件(规格:1.5KG/把、10把/件),销售价:75元/件,货值金额375元。该批次农家鸡蛋、青稞挂面产品于2025年4月29日全部销售到昆明本公司仓库,产品货值金额925元。截止2025年12月5日查获时,产品已经售完且无法召回,获违法所得925元。 2.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4月29日的富海大师父农家鸡蛋挂面4件(规格:1KG/把、20把/件),该批次产品于同日全部销售到昆明本公司仓库,销售价:110元/件,产品货值金额440元。截止2025年12月5日查获时,产品已经售完且无法召回,获违法所得440元。 3.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6月14日的大师父特制土碱挂面4件(规格:1KG/把、15把/件),该批次产品于6月17日全部销售昆明本公司仓库,销售价:67.5元/件,货值金额270元;双喜挂面6件(规格:800G/把、17把/件),该批次产品于6月14日全部销售昆明本公司仓库,销售价:64.6元/件,货值金额387.6元,产品货值金额657.6元。截止2025年12月26日查获时,产品已经售完且无法召回,获违法所得657.6元。 4.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7月12日的富海大师父金丝鸡蛋挂面5件(规格:800G/把、30把/件),该批次产品于7月12日全部销售到昆明本公司仓库,销售价:120元/件,产品货值金额600元。截止2025年12月5日查获时,产品已经售完且无法召回,获违法所得600元。 5.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7月17日的富香园苦荞挂面10件(规格:1.5KG/把、10把/件),该批次产品于7月18日全部销售昆明本公司仓库,销售价:65元/件,产品货值金额650元。截止2025年12月22日查获时,产品已经售完且无法召回,获违法所得650元。 6.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7月13日的富海大师父金丝蛋黄挂面5件(规格:1KG/把、16把/件),该批次产品于7月13日全部销售昆明本公司仓库,销售价:84.8元/件,产品货值金额424元。截止2026年2月6日查获时,产品已经售完且无法召回,获违法所得424元。 7.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6月8日的富香园鸡蛋挂面6件(规格:1KG/把、20把/件),该批次产品于6月8日全部销售昆明本公司仓库,销售价:80元/件,产品货值金额480元。截止2026年2月24日查获时,产品已经售完且无法召回,获违法所得480元。 8.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5年5月12日的富香园苦荞挂面5件(规格:1.5KG/把、10把/件),该批次产品于5月12日全部销售昆明本公司仓库,销售价:65元/件,产品货值金额325元。截止2026年3月27日查获时,产品已经售完且无法召回,获违法所得325元。 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4501.6元,获违法所得共计:4501.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之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01.6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2829.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331.2元,上缴国库。
12829.60元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