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中超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静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88EML5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七方镇朝阳路2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38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16年01月06日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电焊王TM医用退热凝胶是当事人于2024年09月07日在陕西艾森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采购数量20盒,采购单价3元/盒,销售单价10元/盒。当事人虽然能够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产品备案资料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但未比对产品备案资料及销售标签内容,致使上述标签和备案内容不一致的电焊王TM医用退热凝胶医疗器械被当事人采购后用于销售,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向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枣市监协查〔2025〕22号),函请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是否于2024年6月12日对湖北省爱士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涉案鄂天械备20220048的《产品文字变更情况说明》。2025年6月30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复函:“来函所述的《产品文字变更情况说明》是真实的,但与国家局现行的医疗器械政策不符,已不具有法律效应,湖北爱士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本局已对该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明,涉案医疗器械共计购进20盒(该药房药品柜实际摆放4盒,其中2盒分别于2025年05月26日和2025年06月03日售出,剩余16盒暂放在其他药店,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联系厂家并退回涉案医疗器械),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还剩2盒,故本案以当事人未退回的4盒医疗器械作为涉案物品,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医疗器械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计算货值金额为40(4×1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