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时珍堂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育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02MA74JU9U1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光花园1号楼7号门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市监罚〔2024〕94号
2024年7月12日我局向肃州区时珍堂药房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药房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涉案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进药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批发企业的相关证照及销售库存记录。
经调查:肃州区时珍堂药房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药品批发企业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企业为陕西归正药业有限公司,标注名称为“龙骨(小粒)”,生产批号:230301,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3日的中药饮片2袋(1KG/袋),购进单价/袋73.88元,结至案发时,该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违法所得320元。
对肃州区时珍堂药房进行了: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2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320元,大写叁佰贰拾元整。
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2
(肃州)市监罚[2024]94号
根据省药监局移交线索的函,执法人员在该店未发现涉及的劣药。经询问药店负责人,涉及的劣药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3
(肃)市监罚〔2024〕72号
经调查确认,该单位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对肃州区时珍堂药房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种中药饮片:血余炭428克,地榆炭591克,炒栀子402克,五倍子496克,货值金额总计为69.65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4
(肃州)市监罚〔2024〕72号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中药饮片4种,血余炭428克,生产日期2020年6月24日,保质期36个月,购进价格是25.2元/0.5Kg,428克21.57元;地榆炭591克,生产日期20201113,有效期至20230512,购进价格是26.37元/Kg,591克15.58元,炒栀子402克,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购进价格是20元/Kg,402克8.04元,五倍子496克,生产日期2021.01.07,有效期至2024.01.06,购进价格24.66元/0.5Kg,496克24.46元,货值金额总计为69.65元(21.57+15.58+8.04+24.46=69.65),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调查确认,该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自
对肃州区时珍堂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种中药饮片:血余炭428克,地榆炭591克,炒栀子402克,五倍子496克,货值金额总计为69.65元。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69.65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