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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伊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正杰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D93704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东路777号(住所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5
(2026)浙0604民初3900号
合同纠纷
田**
绍兴伊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2
(2024)浙0604民初8578号
合同纠纷
任**
绍兴伊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分派理发店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5
(2024)浙0604民初5699号
合同纠纷
唐**
绍兴伊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5〕1340号
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的经营场所内自行配制化妆品及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的违法行为,因监督检查案发。经查,当事人售出锦伈堂蕴美舒畅套化妆品套盒后,将其中的14瓶小瓶化妆品统一倒入到一个大瓶内,进行混合,将混合后的成品分装到小玻璃瓶中,密封和摇晃,然后贴上顾客的名字加以区分,为该顾客后续提供按摩服务。检查时,现场有45瓶黄色液体,瓶身上均标有客户姓名。在广告宣传方面,当事人无法提供“三维唤醒年底回馈”宣传海报中宣传文字的相关依据。该海报包含“解决眼疾”、“爆破结节”等医疗医疗用语。海报相关服务为通过艾盐明目护眼袋对眼睛进行热敷,并对顾客头部、脸部、肩颈按摩。
当事人为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将化妆品混合、分装、摇晃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数量较多,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从轻处罚。因检查发现的黄色液体已经售出,不为当事人所有,不再进行没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佰元整(¥105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对其提供热敷、按摩的服务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违法广告持续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上缴国库。综上,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佰玖拾元整(¥10590.00元),上缴国库。
1059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