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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秀芳蜂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秀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EDHXN46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新民街中段原鼎旺达酒店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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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34号
宝清县秀芳蜂产品店涉嫌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于2025年4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刘炳彤、张虎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名称:宝清县秀芳蜂产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523MAEDHXN46J;住所:宝清县新民街中段原鼎旺达酒店三楼;经营者:张秀芳;身份证号码:23102719661105152X;类型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林业产业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宝清县秀芳蜂产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索要经营化妆品购进销售台账、供货方资质等进货查验记录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其下达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宝市监责改〔2025〕ZL-003号),责令其立即整改。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建立经营化妆品购进及销售台账,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4月14日,经报请局主管领导批准,当日立案并对经营现场及当事人进行了相关调查、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宝清县秀芳蜂产品店主要经营化妆产品,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索要经营化妆品购进销售台账、供货方资质等进货查验记录材料。当事人称不知道要保留购进票据,索要保存供货商及产品检测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因此没有建立购进台账并保留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于4月7日当日下达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宝市监责改〔2025〕ZL-003号),责令其立即整改,建立产品购进及销售台账,索要并保存供货方及产品资质。2024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机构进行复查,现场索要其新购进的产品“蜂亿健牙膏”、“蜂亿健沐浴露”、“蜂亿健洗发露”、“蜂亿健枸杞蜂蜜”、“蜂亿健维生素D软胶囊”、“蜂亿健香皂”、“蜂亿健洗衣露”、“蜂亿健蜂胶软胶囊(青花瓷版)”、以及“蜂亿健洗洁精”的购进台账以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称来货时票据找不到了,所以没有写购进台账,查验供货方及产品资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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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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