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彭师傅糕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红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627MA9K4BGU00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惠民路财鑫小区西起第七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129号
2026年2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太康县城关镇惠民路财鑫小区西起第七间太康县彭师傅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后厨操作间工作台处存放有标注为:东莞市金佳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顶好彩之皇”牌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5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2月8日,共一瓶,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这款“顶好彩之皇”牌复配着色剂是2024年1月购进的,购进时也没有索证索票,购进价格12.95元共一瓶,就卖出去一份68元的蛋糕使用该产品制作,由于时间长加上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故无法核实涉案货值金额。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顶好彩之皇”牌复配着色剂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1.给予警告;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