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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鑫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穆建强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2MA0QK4WN21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钢铁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市监处罚﹝2025﹞10号
经查,该公司在用的起重机械〔编号:起27蒙LD00001(23)〕主要用来吊运、装卸回收的废旧物资,已于2023年3月6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建强和工人程立海,均持证上岗。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内蒙古特检院巴彦淖尔分院提交了《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申请对在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规格型号:MHA10-23A3)进行定期检验。申请定期检验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规格型号:MHA10-23A3)和上述在用起重机械〔编号:起27蒙LD00001(23)〕是同一机械。2025年1月6日,内蒙古特检院巴彦淖尔分院对磴口县鑫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用的起重机械〔编号:起27蒙LD00001(23)〕进行了检验,检验意见为:不合格。现场向当事人出具了编号为:QD204的《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该起重机械不合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予以签收。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磴市监〔2025〕第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以上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建强现场予以签收。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以上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吊运废旧物资,且该起重机械下有1名工人在配合工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磴市监〔2025〕第4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以上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此后,当事人联系厂家对以上起重机械进行了维修,并于2025年3月3日,再次向内蒙古特检院巴彦淖尔分院提交了《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当事人提供了《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YQD2023-00127),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5年1月。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代码为4270,类别为门式起重机,种类为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0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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