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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之间(宁波)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邬叶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J6BQ57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钟公庙路133号(S30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97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事水产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以及2025年4月15日分别从生产商舟山市华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食品“带鱼酥”共计2箱(10包/箱,500g/包),进货单价是33元/500g。购进后根据其抖音店铺“海港小陈家”的订单情况,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4月31日期间使用自封袋分装成涉案散装食品。该散装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标注钠的NRV%为47%,经计算应为4.7%,营养成分表标注信息有误。至案发,涉案食品共销售了15包,无库存,销售价为26元/3包,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为70.6元。另查明,为介绍所经营的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份在其抖音店铺“海港小陈家”的商品详情页面发布有“海港小陈家的品牌故事海港小陈家成立于2015年10月”“关于发货本商品为厂商直发商品”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系广告主,海港小陈家系商标,注册于2016年12月21日。当事人的商品由其单位所在地发出,并非由厂商直接发货。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以上行为均为首次发生,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有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发布不实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一、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6元;2、罚款5000元。二、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070.6元(人民币贰万伍仟零柒拾元陆角)。<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有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发布不实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一、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6元;2、罚款5000元。二、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070.6元(人民币贰万伍仟零柒拾元陆角)。
2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4-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