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中博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日清 | 注册资本:110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9MA78K3E97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博湖县博湖镇光华南路9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5)55号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博能源加油台账》、你单位副站长薛某华的询问笔录、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等证据资料,你单位取得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列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1760.1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上述涉及增值税方面的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未以少缴的71760.18元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6777.11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