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伍味叁巡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立伟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03MADCE6JL7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199号馨怡商业中心10#办公商业楼12-101、12-109-12-110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食处罚〔2024〕81号
当事人2024年10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高粱酒10斤,进货价 15 元/斤,共150元。因数量较少没有留业务员的电话,也未向业务员索取高粱酒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在酒内添加了枸杞等材料,在外包装瓶上张贴一张红色纸条,上面写有“老板自己喝的酒”和“15元/杯”的字样(一杯大约4两),然后摆放在货架上销售。2024年10月2日、2024年10月12日投诉人两次在店内消费,一共购买了3杯,共计45元。经核实,当事人一共销售3杯,销售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违法经营额375元。当事人对销售无标签的白酒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当事人未按规定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000.00元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