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邓富贵肉类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富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P07KE1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下金厂乡下金厂村委会下金厂农贸市场3、4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4〕7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直麻栗坡县下金厂乡下金厂村委会下金厂农贸市场3、4号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凌晨3点在自己家宰杀一头活猪,分解成两扇鲜猪肉(共203.8市斤)后用一辆无牌照电三轮摩托车运到麻栗坡县下金厂乡下金厂村委会下金厂农贸市场3、4号摊位对外进行销售,这两扇鲜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销售价格13.00元/市斤。至2024年8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未经检疫的鲜猪肉(共203.8市斤)货值金额2649.4元,尚未售出,故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已按程序履行了立案手续;
2.《现场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4页、《证据提取单》1份6页9帧,证实了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重量、销售价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各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处理记录》《有关事项审批表》(先行处置物品)各1份1页、销毁照片3页3帧,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扣押的203.8市斤鲜猪肉在麻栗坡县临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先行处置方式是依法进行的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共203.8市斤(已先行处置);
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