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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闯关东牛排牛尾一锅香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宝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7HMN5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华郡尚城1-2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147号
榆树市大坡庄园一号冷面王店,注册地址在榆树市城郊街道中兴社区康盛西区D栋122号房,经营者为于淑玲,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24年10月14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编号为NO:BGSP2421015的检验报告,该店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店消毒柜已损坏,至2024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时未按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后,当事人已经维修完毕,消毒柜正常使用,对餐、饮具按要求进行消毒。
2024年10月14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榆树市城郊街道中兴社区康盛西区D栋122号房的榆树市大坡庄园一号冷面王店 ,送达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抽检的复用餐饮具(碗)检验报告 (NO:BGSP2421015)结果为大肠菌群项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由于该店负责人于淑玲未在榆树,全程委托该店经理丁真真陪同。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单位的消毒柜未使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榆市监责改〔2024〕70007号)。 基于该餐饮单位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0月22日日对该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复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由于该店消毒柜损坏,负责人忽略了对餐饮具消毒。随后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复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办案人:周慧龙 李威 2024年11月 8日
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2
榆市监处罚〔2024)149号
榆树市闯关东牛排牛尾一锅香饭店,注册地址在榆树市华郡尚城1-2号底商,经营者为张宝玉,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24年9月25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编号为NO:BGSP2418419的检验报告,该店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店消毒柜已损坏,至2024年9月25日现场检查时未按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后,当事人已经维修完毕,消毒柜正常使用,对餐、饮具按要求进行消毒。
2024年9月25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榆树市华郡尚城1-2号底商的榆树市闯关东牛排牛尾一锅香饭店,送达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抽检的复用餐饮具(碗)检验报告 (NO:BGSP2418419)结果为大肠菌群项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并进行现场检查,全程由该店负责人张宝玉陪同。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单位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单位的消毒柜未使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榆市监责改〔2024〕70002号)。 基于该餐饮单位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复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由于该店员工疏忽,对餐饮具消毒时间不够导致餐饮具抽检不合格。随后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复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 上述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办案人:周慧龙 李威 2024年11月07日
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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