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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轩和玥亿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海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4MA6YKF3Y6C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真武洞种子公司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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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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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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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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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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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塞市监处罚〔2023〕9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安塞区种子公司巷开办的延安市安塞区轩和玥亿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局认为,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韭花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违法数额较小,此前无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主动采取积极召回已售的上述商品、加强经营食品安全检查等整改措施,我局本着积极帮扶个体工商户,重于监管、适当处罚的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遵守。”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于处罚和减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2、没收“相里記”牌韭花酱1瓶;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2000.00元
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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