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劻通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劻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02MA5LR42P0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鹏垌村6队石桥西南面(孤岛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4〕412号
经查明:当事人应其经销商的建议以预包装食品的形式生产并向其经销商销售了7.5KG的“咸香鸭腿”产品。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了“钠712MG/100G,NRV%值86%”。但当事人在标注上述营养成分信息时未进行钠的营养成分检测,仅是参考其他市面上其他厂家的相似产品的营养标签就对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的钠含量进行了标注。后当事人对其上述产品送至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营养成分值检测,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RX10448FAX01900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中,钠的营养成分实测值为2120MG/100G,建议的营养素参考值为106%。当事人认可该报告的检测数值。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钠712MG/100G”与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RX10448FAX01900的《检验报告》中钠的营养成分实测值为2120MG/100G的实测值与标注值存在的误差是299%,已经超出GB28050中6.4规定的钠的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的范围。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咸香鸭腿”产品的成本24.7元/KG,销售价格27元/KG,销售金额202.5元,违法所得17.25元。截止案发时止上述7.5KG产品全部销售给廉江市城北恒益副食商行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向其下游客户召回上述产品,召回数量为0。以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202.5元,涉案违法所得17.25元。
当事人向廉江市城北恒益副食商行发出召回公告。当事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截至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接到过相关经销商或其他消费者因食用上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投诉。
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咸香鸭腿”营养成分表标注值钠712MG/100G与钠的营养成分实测值2120MG/100G存在的误差是299%的行为,超出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中6.4条表2中营养成分钠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的规定,构成营养标签虚假标注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25元;
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17.25元。
250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