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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浦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德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82MACPTKCB0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市新安镇平果县工业园C-5地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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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应急罚〔2025〕工贸2号
2024年12月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明查暗访人员及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对你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及时消除以下2项重大事故隐患: 1.木板材裁切工艺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甲醛罐、制胶反应罐、锅炉等有限空间未建立公司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B阶次“......,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整改不力”的从重处罚情形。在2024年7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及专家组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和重大事故隐患2,并建议你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前整改完成。至2024年12月16日你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仍未能整改完毕,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9000.00元
平果市应急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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