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谛凡思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成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GXG8D6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万锦城3幢14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乌应急罚决﹝2023﹞第000616-1号
义乌应急罚决〔2023〕第000616-1号被处罚单位:义乌市谛凡思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路支路2号三楼邮编:322000 法定代表人:程成文违法事实:被处罚单位在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路支路2号三楼,从事国内贸易、服装销售等,有员工4名,存在三楼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车间疏散通道有货物临时堆放等安全生产隐患,于2023年8月29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本局于2023年9月4日告知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义乌市谛凡思贸易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被处罚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8*********10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义乌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9月8日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义乌市应急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