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亿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兴元 | 注册资本:12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25772525018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余庄乡西栈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6-16
2017-06-01
(2017)晋0925民初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行诉被告宁武县亿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张**、张**、张**、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1547255.3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7号
2023年11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宁武县亿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精煤、动力用煤(尾煤)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动力用煤(尾煤)灰分(Ad)58.88%(标准值≤35%)项目不符合GB/T31356-2014《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标准,依据《2023年山西省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被抽样的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陕能检字NO:S2023C4065)。
罚款3000元整
3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2
宁市监处罚﹝2024﹞5号
2023年11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宁武县亿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精煤、动力用煤(尾煤)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动力用煤(尾煤)灰分(Ad)58.88%(标准值≤35%)项目不符合GB/T31356-2014《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标准,依据《2023年山西省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被抽样的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陕能检字NO:S2023C4065)。2024年2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送达了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陕能检字NO:S2023C406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产品处理通知书》编号:忻市质监(2023)023号各一份,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15日内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在2024年2月19日回复我局认可报告编号:陕能检字NO:S2023C4065的检验结论。现场查看该公司选煤车间外储煤场地,未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3日被抽样的动力用煤煤堆。据财务总监孙继光陈述:“当时被抽样的动力用煤(尾煤)是2023年11月1日原煤洗选产出的,抽样人员抽样完毕后也没让封存,此批煤在随后的几天内已和原煤配比进行重新洗选。洗选产出的精煤经客户检验合格后进行协议销售,产出的尾煤按质量要求继续和原煤混合重新复洗,产出的矸石自行处理到我公司煤矸石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区。此批被抽样的动力用煤(尾煤)没有独自销售,我公司只销售精煤。”2024年3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宁武县亿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和煤矸石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书写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该公司2023年11月、12月份和2024年1月、2月份的财务报表,此期间未发现销售动力用煤(尾煤)的记录凭证,只有精煤的销售收入凭证。并在煤矸石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区发现有大量矸石堆放(现场照片)。
罚款3000元整。
3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3
忻环宁武罚字﹝2023﹞19号
宁武县亿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忻环宁武罚字〔202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武县亿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7725250185地址:宁武县余庄乡西栈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兴元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3年10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0月13日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宁武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年10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武县农村商业银行(信合苑楼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11月27日
21000.00元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