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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美红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4MA6Q6E3T9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幸福枫景A区A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5〕135号
2025年9月18日下午,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两旗屯小组新区的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进行检查时,在烧烤店内储物间的货架上查获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查实:1、河北食品金帆船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帆船”甜玉米罐头15桶,净含量为425克/桶,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02日,保质期为24个月,进价为2.85元/桶,至检查时保质期已超过140天;2、盱眙菊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君狭”盱眙金汤蒜泥龙虾调料9袋,净含量为5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01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价为16.8元/袋,至检查时保质期已超过475天,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93.95元。上述两个品种共计24桶(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已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因为该烧烤店为个人经营,平时没有做账,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证据提取单1份(照片8张),证明2025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检查时现场的情况; 2.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经营者代美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和当事人存在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3.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经营者代美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姓名、族别、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4.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经营者代美红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登记情况及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情况; 案件性质: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南华县你的名字烧烤店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5000.00元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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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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