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厥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9U6JP2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市场水果区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3-04
(2017)黑0502民初8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
刘**
裁判文书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
2017-10-22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7
2019-08-16
(2018)黑0502执459号之三
合同纠纷
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申请执行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9-23
2019-07-10
(2019)黑0502执459号
合同纠纷
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申请执行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23
2019-09-16
(2019)黑0502执435号之三
合同纠纷
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申请执行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2-30
2018-12-28
(2018)黑0521执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与宝清县沃马特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6-29
2018-05-31
(2018)黑05民申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宝清县沃玛特购物有限公司、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4-28
2018-03-27
(2018)黑0521民初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与宝清县沃玛特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073.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3-22
2018-01-30
(2017)黑0502民初861号
集贤县小梁子水果经销商行诉刘**一审民事判决书
18135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3]1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向集贤县金琦乐万家生鲜超市出售橘子45.2斤,每斤5.8元,共计262.2元。该批橘子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5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检验报告(NO:ACD812004ACF6072898),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购进该批橘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橘子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截至我局出示检验报告时,该批橘子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每斤5.8元,共销售120斤,销售总额696元,违法所得696元。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资格;
3、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者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情况;
6、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812004ACF6072898)1份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橘子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8、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进行召回的事实;
9、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2
集贤市监处罚[2023]9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向富锦市帅军水果批发商店出售台芒果3件,10斤/件,出售价格75元/件,共计225元。该批台芒果由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12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1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
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701003ACF6066231),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购进该批台芒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台芒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台芒果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75元/件,共销售13件,销售总额975元,违法所得975元。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资格;
3、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者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台芒果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情况;
6、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701003ACF6066231)1份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台芒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8、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台芒果,进行召回的事实;
9、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