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盛华源酒店用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於笑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4MA5PQ3WB2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银锭新城1号楼2层9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4〕第90909号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4〕第90909号
当事人:桂林市象山区盛华源酒店用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5PQ3WB2N;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於笑萍;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银锭新城1号楼2层9号铺面。
案由:桂林市象山区盛华源酒店用品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市象山区盛华源酒店用品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商用燃气灶具未带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第5.2.1.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当场依法将违法产品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从桂林市汇厨厨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购1台商用燃气灶具(四联),该产品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已被我局扣押。上述产品进购价为210元/台,销售价为240元/台,货值金额为24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不能提供产品进货凭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及身份。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第5.2.1.13条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尚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用燃气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从轻的适用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商用燃气灶具(四联)1台(详情见清单9-1114-1);
2.罚款¥384元(叁佰捌拾肆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违法所得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84.00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