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林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BGKGC2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横一支路77号13幢一楼(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5〕47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以55500元的价格从嵊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购入上述叉车(型号:CPC30-AG67;产品编号:14BC36978;设备代码:511033009202388758;生产企业名称: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时间:20230511),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上述叉车首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下检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0日后至案发,在上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厂区内使用上述叉车,用于厂区内装卸搬运货物。上述叉车由章某某操作使用,章某某持有叉车作业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
30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