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00MA0KMA6B01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农机管理站北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1
劳动争议
蔡*
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分公司
泽州县人民法院
2
2023-04-12
(2023)晋05民终44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靳**,李**,李**
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分公司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4-12
健康权纠纷
李**
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分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城市监处罚﹝2023﹞381号
经查,当事人是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分公司(国有控股),主要从事燃气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管道安装、燃气设备、配件、器具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被检查的张岭供气站是由该公司管理使用的,张岭供气站在用的地面工业管道主要有三套,用来给居民及工商业用户输送煤层气,分别供南村、供玻璃厂、供古矿,投入使用时间分别是2021年、2022年,截止2023年6月6日,上述工业管道未经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提供在用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报告的事实;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工业管道未经检验的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5.《关于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回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工业管道未经检验的事实;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