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志斌 | 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C02P788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处暨阳上亿广场项目商业楼一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食处罚﹝2023﹞137号
经营**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 2、罚款38000元;罚没款合计38017.28元。
38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2
渝市监食罚决字〔2023〕26号
该批次“酸辣粉(方便面)”菌落总数不符合GB 4789.2-202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不合格方便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0.00元
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3
余市监稽产处罚﹝2023﹞202364号
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威名驰电吹风,该批次共购进了6个,已全部销售完。购进价是45元/个,销售价是64.5元/个,产品货值金额为387元,违法所得117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774元;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没款合计891元。
774.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