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春琴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BYM1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盛宇集团生产二车间四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0
(2023)川01民终13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陈**,范**,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1-03
(2023)川01民终13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06
(2022)川0105民初23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范**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9
(2022)川0105民初23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陈**,范**,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5
2021-12-02
(2021)浙0381民初893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苍南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李**
瑞安市人民法院
6
2021-11-04
(2021)浙0381民初893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苍南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李**
瑞安市人民法院
7
2021-10-19
(2021)浙0381民初893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苍南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李**
瑞安市人民法院
8
2021-09-16
(2021)浙0381民初893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苍南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李**
瑞安市人民法院
9
2021-09-14
(2021)浙0381民初893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苍南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李**
瑞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1-04-30
(2021)浙03民终212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苍南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李**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21
(2023)川01民终13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陈**
裁判文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9-21
(2023)川01民终13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26
(2022)川0105民初23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陈**
裁判文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4
2023-01-15
(2022)川0105民初23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11-13
(2023)川01民终13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范**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5257.5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06
2021-11-24
(2021)苏05执955号
其他案由
苍南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耿**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3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3-01
2021-02-08
(2020)浙0381民初6089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苍南重盛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1332号
经查明,2025年9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浙江某某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甄品桑蚕丝春秋被芯进行抽检。2025年11月0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浙江某某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由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丝绵长度(填充物)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另查明,上述批次甄品桑蚕丝春秋被芯系当事人浙江某某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生产,共生产2条,均已销售给苍南县某某家纺店,销售价格为1080元/条,销售额共计216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人民币21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324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