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安生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传维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02MADD316Q2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勐卯街道办事处姐告滨江路9-24号G1-7号一楼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瑞处罚〔2026〕97号
2026年3月31日,本局接到涉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安生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售卖及违规宣传展示处方药的举报材料,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存在违规利用微信小程序发布内容未经审查的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5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根据涉案产品展示的品种名称及有关信息,展示的涉案产品“司美格鲁肽片(SEMAAP)”应当按照处方药管理。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内容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通过其注册运营的线上微信小程序平台,对外发布处方药“司美格鲁肽片(SEMAAP)”广告宣传内容,页面公开介绍涉案产品具有减重减脂、调节代谢等功效性医疗、药品疗效内容,整个广告发布行为持续、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商业推广、引流交易。涉案宣传商品为境外药企生产的药品类产品,当事人通过小程序接单、境外直邮个人包裹方式完成交易交付。截至案发,当事人上述药品广告均未依法报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无任何合法广告审查批准手续。案发后,当事人注销了该微信小程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800000.00元
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