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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中洲惠民平价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烈英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5K83X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中洲农场正街9-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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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96号
经查明,由于当事人管理不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及时检查待售食品状况、导致其经营的2盒““小葵花”山楂鸡内金软糖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其货架摆放待售。 该“小葵花”山楂鸡内金软糖为供应商赠送于当事人试销的,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票据和进销货台账,根据当事人口述,销售价格为5元/盒,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确定该2盒超过保质期产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合本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盒已超过保质期的“小葵花”山楂鸡内金软糖(生产日期:20240325,生产批号:240323Z3,净含量:90g);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2盒已超过保质期的“小葵花”山楂鸡内金软糖(生产日期:20240325,生产批号:240323Z3,净含量:90g);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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