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蒲建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079032936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兴国县红门大道1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0
(2026)赣0732民初29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2
2026-06-03
(2026)赣0732民初29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6-06-03
(2026)赣0732民初29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4
2026-06-03
(2026)赣0732民初29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6-06-03
(2026)赣0732民初29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6
2026-06-03
(2026)赣0732民初29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7
2026-06-03
(2026)赣0732民初29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8
2026-03-25
(2026)赣0732民初8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9
2026-03-25
(2026)赣0732民初10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10
2026-03-25
(2026)赣0732民初8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2
2023-02-20
(2023)赣0732民初72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2
2023-02-20
(2023)赣0732民初7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08
2022-07-18
(2022)赣0732民初25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16
2022-04-25
(2022)赣0732民初14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7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26
2021-09-24
(2021)赣0732民初27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走着瞧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8868.56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31
2020-07-29
(2020)赣0732民初19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773.3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0-29
2020-07-21
(2020)赣0732执1154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8-13
2020-06-29
(2020)赣0732执291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5-28
2020-02-28
(2020)赣0732民初3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5-28
2020-03-02
(2020)赣0732民初3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兴国澳博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194号
经查,当事人为兴国县博联中央综合农贸市场物业管理方,2019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当事人向兴国县博联中央综合农贸市场商户共收取电费391315.77元,由于兴国县博联中央综合农贸市场中电力账户(编号:3600553740457)为兴国博联商城有限公司开办,当事人电费无法自行缴纳,兴国县博联中央综合农贸市场商户电费为兴国博联商城有限公司代为当事人缴纳。 2019年12月至2026年3月期间兴国博联商城有限公司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代纳电费平均价格0.665359元/度,当事人以1元/度的标准向兴国县博联中央综合农贸市场商户加价 0.334641元/度收取电费,当事人陈述好家乡超市(胡长利/赵薇)、江西明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杨运铭)、走着瞧超市(刘中)为按电网实际电价收取的,其中,好家乡超市(胡长利/赵薇)合同约定按照电网实际电价收取,江西明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杨运铭)根据其提供的收据计算收取电费的平均价格为0.6173元/度,低于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电费平均价格,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其收取走着瞧超市(刘中)电费为电网实际电价佐证材料,无法核实走着瞧超市(刘中)电费为按电网实际电价收取,好家乡超市(胡长利/赵薇)、江西明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杨运铭)共收取电费74079.27元。 2019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当事人以1元/度标准向其余商户收取电费合计317236.5元,共计多收取电费106160.34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七条:“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106160.3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多收电费壹拾万陆仟壹佰陆拾元叁角肆分(¥106160.34),未退还电费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0.5倍伍万叁仟零捌拾元壹角柒分(¥53080.17)的罚款。
53080.17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