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大宝吉祥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春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30910684X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703亩家具集聚区25#厂房27单元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71号
2025年2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生产2025011,其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J2403357号显示,受检单位:江西大宝吉祥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单位:江西大宝吉祥家具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监督抽查,样品名称:沙发,规格型号:61#,抽样日期:2024年10月28日,抽样数量:2件(1件检样、1件备样),抽样基数:14件,检验依据: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584-2001《室内装饰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判定依据:《江西省2024年木家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耐磨性不符合GB/T3324-200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江西省2024年木家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报告不合格项如下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结果 单项判定 1 耐磨性 1000转,应不低于3级 4级 不合格 2 甲醛释放量 ≤1.5mg/L 1.9mg/L 不合格 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内容,依法对赣州市大宝吉祥家具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江西大宝吉祥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地址在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703亩家具集聚区25#厂房27单元三楼,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经营中,法定代表人熊春华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批次产品13件(包含备样品外)。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市监责改[2025]81号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赣市市监强制[2025]30号,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生产销售耐磨性不符合GB/T3324-200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及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沙发,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14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春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前期现场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春华的询问调查,事实已清楚,证据确凿,于2025年4月7日对此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61#沙发共生产了14件,未销售,抽检时检样样品为当事人自愿免费提供。上述沙发的生产成本247.58元/件,销售价格为280元/件。货值金额为280元×14件=3920元,因当事人未销售该产品。故无违法所得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生产2025011,证明事项: (1)案件来源的事实; (2)附件: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J2403357号一份,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耐磨性不符合GB/T3324-200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江西省2024年木家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熊春华是成年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3.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事项: (1)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出示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春华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熊春华未申请回避且在其陪同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生产经营地为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703亩家具集聚区25#厂房27单元三楼,执法检查时,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的事实; (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其他同批次(包含备样品)产品13件的事实; (4)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法定代表人熊春华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4.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市监责改[2025]81号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赣市市监强制[2025]30号,证明责令当事人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沙发及对同批次不合格沙发进行扣押的事实。 5.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的相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春华的陪同下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6.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春华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事项: (1)抽样的沙发是当事人生产的事实; (2)当事人对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3)当事人抽样批次沙发共生产14件,生产成本价为247.58元/件,销售价为280元/件的事实; (4)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台账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交接单、计划成本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沙发生产成本价为247.58元/件,销售价为280元/件的事实。
1.没收不合格沙发13件; 2.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3920元,上缴国库。
392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