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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乐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7MABNCB0C1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木兰县利东镇利东村129幢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6〕11号
2026年01月12日10时,张春贵到本局接受询问,其陈述于2023年7月左右,在连锁总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每盒8元的价格私自从他人处购进“壮骨舒康”乌梢蛇蝮蛇胶囊200盒,以每盒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黑0127刑初110号判决结果显示已追缴被告人张春贵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其中有退赔给被害人张玉清160元,退赔给被害人刘长海80元) ,余款37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调查后张春贵已不再参与药店经营活动。 2026年01月12日14时,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乐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冯辉授权周慧敏到本局接受询问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据周慧敏陈述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乐大药房为加盟店,法人冯辉、负责人张凯并不参与该药店的实际经营,经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及张春贵本人在询问中陈述其为实际经营者,“壮骨舒康”乌梢蛇蝮蛇胶囊并不是由总部统一采购,是张春贵本人私自采购的。同时周慧敏提供了加盟合同书、质量管理职责、2023年以来的门店定期抽检巡查记录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法律法规培训资料、门店质量管理制度、门店操作规程等材料证实:公司已按规定履行日常巡查、培训及质量管理职责,公司对张春贵销售假药行为完全不知情,该行为系张春贵个人行为;公司对本局拟作出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表示认可。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黑0127刑初110号已对实际经营者张春贵作出刑事判决,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黑龙江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张春贵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本局调取的公安机关相关证据材料也均无异议、予以认可,对本局拟对其作出的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亦表示认可。 综上,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局依法不再对其重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依法作出相应资格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黑0127刑初110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木兰县人民法院对张春贵犯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判罚结果; 2.木兰县司法局《禁止令协助执行函》(木司矫禁协函[2025]1号)1份,证明司法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行刑衔接、协助执行禁止令的过程; 3.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乐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药品经营资质及市场主体资格; 4.实际经营者张春贵、营业员孙丽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春贵、孙丽艳的身份信息及从业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冯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周慧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具备合法代理资格; 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乐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黑CB4516530); 2.对实际经营者张春贵,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0.00元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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