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乐昌市邱志坚河粉加工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志坚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281MA54PM524H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乐昌市坪石镇群众路三巷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坪政罚〔2023〕38号
2023年8月16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邱志坚的陪同下对该加工厂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厂位于乐昌市坪石镇群众路三巷21号4层楼建筑,2层以上为住宅,1层为河粉生产区域,面积95平方米,分了四间房,最里面的房间放置有一台河粉肠粉机正在生产,现场有米浆桶一桶(原材料大米9公斤,淀粉5公斤),成品湿米粉(猪肠粉)约12.7公斤,该厂正在正常进行生产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供执法人员查验,后续调查中称未办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查,认定当事人开业以来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为120*53=6360.00元,经询问及对照留存的支付记录,认定违法所得为50*63=2650.00元。对此,本单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湿米粉(猪肠粉)7.7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2650.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罚没合计7650.00元。
5000.00元
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
2023-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2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乐昌市坪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3
2023-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乐昌市坪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