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取柴河镇洪桥食用菌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4WKL99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磐石市取柴河镇王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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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83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加工厂送达了编号为No:SBJSP2401462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No:SBJSP2401462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对你加工厂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莲藕产品的库存。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呈请立案,2024年4月8日、4月22日、6月18日对你加工厂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加工厂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了复检要求,并由长春海关技术中心组织复检,2024年4月16日复检完成,复检报告结果显示你加工厂生产的批号为2023-12-22批次莲藕(酱腌菜)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初检结果一致。你加工厂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照、进销货记录以及相关召回等证据材料。同时对该批次莲藕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因进行分析。你加工厂于2024年4月8日发布了召回公告。
经查:你加工厂具有蔬菜制品生产资质。2023年12月22日,你加工厂生产了批次为2023-12-22批次莲藕产品500袋。同日,你加工厂将500袋该批次产品销售至松原市松原道外农贸市场。该产品销售价格为每袋2元,共计销售1000元。通过当事人成本核算,该产品每袋成本为1.8元,产品共计获利100元[(2-1.8)x500=100]。你加工厂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你加工厂通过对当时生产记录比对和对原料进行检测,对上述批次产品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是其原料中含有二氧化硫残留(残留量在标准限定值以内),在生产时虽然按照限量添加焦亚硫酸钠添加剂,但是原料带入的二氧化硫和添加的焦亚硫酸钠相叠加,导致该批次莲藕产品的二氧化硫总残留量超出了执行标准限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你加工厂于2024年4月8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2024年5月8日,当事人上报召回结果:该产品共计召回300袋,其余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6月19日,你加工厂相关负责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在见证下,将召回的共计300袋上述产品进行销毁。
综上,你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6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2
磐市监食处字【2023】27号
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SBJSP2301433、No:SBJSP2301434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NO.SBJ23220000238733421、NO.SBJ23220000238733422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23年5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照、进销货记录以及相关召回等证据材料。同时对2022-09-12批次、2022-12-15批次的滑子菇(盐水渍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因进行分析。2023年4月30日发布了2022-09-12批次、2022-12-15批次的滑子菇(盐水渍菜)的召回公告。
2023年6月28日,我局又在核查处置平台接到由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并出具的编号为№: BGSP2308805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显示磐石市取柴河镇洪桥食用菌加工厂生产的2022-11-24批次的滑子菇(盐水渍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指派我局核查处置。7月3日经请示主管局长审批,将该核查事项与前核查事项并案调查。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BGSP2308805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NO.XBJ23220322216530991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23年7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照、进销货记录以及相关召回等证据材料。2023年7月3日发布了2022-11-24批次的滑子菇(盐水渍菜)的召回公告。
经查:当事人磐石市取柴河镇洪桥食用菌加工厂具有蔬菜制品生产资质。2022年9月12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2-09-12的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500袋。同日,当事人将500袋该批次产品销售至松原市松原道外农贸市场;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2-12-15的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500袋,同日,当事人将500袋该批次产品再次销售至松原市松原道外农贸市场。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2-11-24的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150袋,同日,将该批次产品销售到了梨树县孤家子镇。该产品销售价格为每袋3.5元,三批次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共计销售4025元。通过当事人成本核算,该产品每袋成本为3.2元,三批次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获利34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出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原(辅)料投料记录等。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批号为2022-09-12、2022-12-15的滑子菇(盐水渍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汁)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我局于2023年04月28日予以核查处置并立案调查,指定赵云峰、张家顺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又于2023年6月28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查处置平台接到该加工厂生产的2022-11-24批次滑子菇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执行标准的核查处置信息。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对该核查事项予以立案,7月3日经请示主管局长审批,将该核查事项与前核查事项并案调查,指定赵云峰、张家顺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磐石市取柴河镇洪桥食用菌加工厂具有蔬菜制品生产资质。2022年9月12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2-09-12的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500袋。同日,当事人将500袋该批次产品销售至松原市松原道外农贸市场;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2-12-15的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500袋,同日,当事人将500袋该批次产品再次销售至松原市松原道外农贸市场。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2-11-24的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150袋,同日,将该批次产品销售到了梨树县孤家子镇。该产品销售价格为每袋3.5元,三批次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共计销售4025元。通过当事人成本核算,该产品每袋成本为3.2元,三批次滑子菇(盐水渍菜)产品获利34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出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原(辅)料投料记录等。
55345.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