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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蒙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021MA72B4WM6P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5
(2022)甘1021民初1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韩**,吴**,庆阳鲲达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庆城县人民法院
2
2021-09-10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乌审旗万安石油钻采服务有限公司,刘**
庆城县人民法院
3
2021-04-07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刘**
庆城县人民法院
4
2020-11-17
(2020)甘1021民初2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刘**,乌审旗万安石油钻采服务有限公司
庆城县人民法院
5
2020-11-17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刘**
庆城县人民法院
6
2019-06-04
(2019)甘10民终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生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6-04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生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11
(2021)甘1021民初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乌审旗万安石油钻采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庆城县人民法院
2
2021-06-24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
乌审旗万安石油钻采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庆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1
2022-06-15
(2022)甘1021民初1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庆阳鲲达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29
2021-10-15
(2021)甘1021民初26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乌审旗万安石油钻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0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17
2020-11-17
(2020)甘1021民初2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与被告乌审旗万安石油钻采服务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17
2020-12-14
(2020)甘1021民初1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与被告靖边县坤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02
2019-06-11
(2019)甘10民终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生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杨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15
2018-12-03
(2018)甘1021民初2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与庆城县生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87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1-02
2018-11-08
(2018)甘1021民初2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与被告庆阳市鑫源石油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93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02
2018-11-13
(2018)甘1021民初2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与被告庆阳聚沣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二罚﹝2026﹞10号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取得了彰武县众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15日开具的发票代码:2100194130,发票号码:03203175-03203178,金额267699.11元,税额34800.89元,价税合计302500.00元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为化学试剂助剂*羧甲基纤维素等,2021年7月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34800.89元。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蒙学,2025年7月,其回老家养病,庆城县超石钻头经销店实际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你单位的账簿资料因保管不善未能找到,对于此次协查函涉及的彰武县众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15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无法提供合同、发票、资金流水及物流信息。任蒙学表示,2021年他在河北省沧州市的老家,因疫情封控无法返庆,委托店员贾小峰看店,他不清楚这笔业务的发生过程,目前贾小峰已辞职两年多,无法联系到本人。你单位曾于2025年4月3日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任务被立案检查(稽查案件编号:262100020250000048),检查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检查,你单位因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难以查账,2021、2022年度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追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行为被处以罚款2000.00元(庆市税稽二罚﹝2025﹞13号)。1.增值税你单位取得的彰武县众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94130,发票号码:03203175-03203178,金额267699.11元,税额34800.89元,价税合计302500.00元,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对2021年7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的34800.89元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21年7月所属期应补缴增值税34800.8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40.04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3.证据资料第1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诊断证明复印件,共计伍页。第2组:发票认证抵扣凭证复印件、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对公账户交易明细、2021年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询问笔录,共计壹拾玖页。第3组: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的发票清单及发票状态、2025年7月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复印件,共计叁拾叁页。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处以55%罚款19140.4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55%的罚款957.02元,罚款金额合计20097.51元。
20097.51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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