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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双欢喜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文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CAHY7LX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田店镇文明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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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95号
经查,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当事人存在食品经营许可已超过有效期限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期间的违法经营所得为4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66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减轻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可以:(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处罚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我们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合计罚没款2420元。
2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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