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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尔定达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676917265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北伍把什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7
2019-05-07
(2019)陕0102民初3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城区白氏包日查特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18
2018-06-20
(2017)川0104民初719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杨*诉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09
2018-04-24
(2018)川01民辖终57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杨*、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开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查,本案当事人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日查干肉奶茶”和“包日查草原大块牛肉面”标签保质期标注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7.2的规定;产品类型为油炸类肉制品的食品标签未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1.2的规定的情况属实。 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相关材料、包材购进相关材料及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购进了涉案食品包材“包日查干肉奶茶”1000桶;“包日查草原大块牛肉面”600桶,于2025年8月14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食品包材包装“包日查干肉奶茶”500桶,截止2025年8月29日剩余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食品包材500桶已被我局依法查扣;2025年6月17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食品包材112桶,包装了“包日查草原大块牛肉手擀面”100桶,其中12桶包材用于调试设备损耗。上述食品已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结果为合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成品“包日查干肉奶茶”7桶、“包日查草原大块牛肉面”4桶用于产品留样使用,剩余484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日查干肉奶茶”通过线下渠道于2025年8月18日销售,共计销售484桶,共计销售额2178。95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日查草原大块牛肉面”于2025年6月20日赠送经销商试用。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购进20桶净含量为20升的“美食客大豆油”外包装标注的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用于生产产品类型为油炸肉制品的食品,产品类型为油炸肉制品的食品共有1种。于2025年8月27日将1桶“美食客大豆油”放入炸锅中,生产油炸肉制品,共生产1批次食品,共计17.5公斤,企业于2025年8月27日将该批次产品进行烧毁。 该企业立即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召回公告,截止目前当事人未召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日查干肉奶茶”及“包日查草原大块牛肉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计算方法,根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销售记录查明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850元[货值金额计算方式:草原大块牛肉手擀面出厂价6元/桶×100桶(生产总量)+干肉奶茶4.5元/桶×500桶(生产总量)=2850元],违法所得:2178元(违法所得计算方式:销售“包日查干肉奶茶”484桶×销售单价4.5元/桶=2178元)。 2178元,违法所得:2178元(违法所得计算方式:销售“包日查干肉奶茶”484桶×销售单价4.5元/桶=2178元)。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11-10
2
呼开市监处罚﹝2024﹞1号
2022年8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京东网店售卖的牛肉干包装内发现一只死蚊子。订单编号:249625896644。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关于订单编号为249625896644(简装风干牛肉干整包500g其中一个分包装中)混有异物的情况说明,提供了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与第三方合格检验报告,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牛肉干混有异物的外包装图片和订单详情照片予以确认。2022年8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牛肉干混有异物事实予以确认,并积极主动的处理投诉举报且已赔付消费者477元(购买金额159元的3倍)。2022年9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表述了此产品的获利情况。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确认异物产生环节为包装环节,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2023年6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
1.没收违法所得12.55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01-19
3
呼开市监处罚﹝2023﹞3号
2022年8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京东网店售卖的牛肉干包装内发现一只死蚊子。订单编号:249625896644。 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特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关于订单编号为249625896644(简装风干牛肉干整包500g其中一个分包装中)混有异物的情况说明,提供了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与第三方合格检验报告,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牛肉干混有异物的外包装图片和订单详情照片予以确认。2022年8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牛肉干混有异物事实予以确认,并积极主动的处理投诉举报且已赔付消费者477元(购买金额159元的3倍)。2022年9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表述了此产品的获利情况。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确认异物产生环节为包装环节,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2023年6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混有异物。
1. 没收违法所得12.55元。 2. 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