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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玉膳阁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江华注册资本:8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3MA7J9K5Y0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蒙自市双河小区启文路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市监处罚〔2024〕03-2号
2023年4月蒙自康莱尔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把电梯转让给蒙自玉膳阁餐厅,上述电梯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自2023年6月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7个月时间。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序号3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适用情形《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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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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