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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小陈冷冻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寿福注册资本:8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9MA361E6W1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郊区村委会泉水湾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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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万市监处罚〔2026〕56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7款食品进销情况如下:1.散装丸子是于2026年1月24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荣骏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10件,进价为92元/件,售价7元/1斤,剩1.6千克,货值22.4元;2.川香肉串是于2025年12月01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攀峰食品营业部购进,共购进100件,每件10包,进价为125元/件,售价13元/1包,剩1包,货值13元;3.开花肉肠是于2025年6月20日从广信区鑫鑫饶冷冻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20件,每件10包,进价为225元/件,售价25元/包,剩7包,货值175元;4.思唯佳小串是于2026年2月25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味通友冷冻美食店购进,共购进3件,每件10包,进价为290元/件,售价32/包,剩9包,货值288元;5.夜猫子烧烤串是于2026年3月3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味通友冷冻美食店购进,共购进2箱,每箱10包,进价为555元/箱,售价58/包,剩1包,货值58元;6.酥皮馅饼是于2025年8月31日从南昌恒中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件,每件6包,进价为85元/件,售价15元/包,剩4包,货值60元;7.冻鸡爪是于2026年2月23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同和祥冷链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2件,每件6包,进价为420元/件,售价75元/包,剩2包,货值150元。总货值金额共计766.4元。截止案发日,上述7款食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另查,当事人在销售汼肉风味小串(配料:鸭肉等)时,在购货凭证上以“牛肉”、“牛肉小串”、“汼肉串”的名义标注。无法判断当事人以“牛肉”名义销售汼肉风味小串具体数量,仅能查实当事人以“牛肉”、“牛肉小串”名义销售“汼肉风味小串”给万年县卡森忘忧酒馆共计5次,总数量6包,总货值103元。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货者主体资格证明、进货单据以及产品检测报告,并提供了店内整改图片以及整改报告。
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将“汼肉风味小串”标注为“牛肉”串销售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未标明产品真实名称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4.对当事人经营无保质期的食品、未标注境内代理商信息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标保质期、境内代理商信息的食品共计3袋,罚款2000元; 5.对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未标保质期、境内代理商信息的食品共计3袋; 3.罚款共计6000元,上缴国库。 本案不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000.00元
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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