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石塘镇禾兴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海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LR3764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山县石塘镇新街商住区长兴街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罚字〔2023〕431号
经查,当事人于当事人于2015年8月14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石塘镇新街商住区82号的经营场所经营有6种超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中至案发日余下:1.优雅海马香水沐浴露3瓶,销售价15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150814,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870天;2.飘柔净爽去屑洗发露1瓶,销售价14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915,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84天;3.飘柔精油去屑洗发露1瓶,销售价14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119,超过限期使用日期160天;4.首乌营养固发洗发露2瓶,销售价28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6,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73天;5.100润肤花香美白嫩肤沐浴露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1/11,超过限期使用日期533天;6.首乌天麻洗发露1瓶,销售价28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3/20,超过限期使用日期464天。货值金额共17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售记录,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数量及金额。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70元,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缴纳罚款
50000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2
灵市监处罚〔2023〕431号
经查,当事人于当事人于2015年8月14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石塘镇新街商住区82号的经营场所经营有6种超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中至案发日余下:1.优雅海马香水沐浴露3瓶,销售价15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150814,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870天;2.飘柔净爽去屑洗发露1瓶,销售价14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915,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84天;3.飘柔精油去屑洗发露1瓶,销售价14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119,超过限期使用日期160天;4.首乌营养固发洗发露2瓶,销售价28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9.26,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73天;5.100润肤花香美白嫩肤沐浴露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1/11,超过限期使用日期533天;6.首乌天麻洗发露1瓶,销售价28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3/20,超过限期使用日期464天。货值金额共17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售记录,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数量及金额。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70元,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优雅海马香水沐浴露等6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灵市监强制〔2023〕431号)》];
2.对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3.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4000.00)。
以上2、3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4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