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新站镇老百姓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鹏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2MA6GQGPU2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中心街2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烟处﹝2026﹞第5号
2026年01月07日,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桐梓县新站镇例行检查市场时,于2026年01月07日12时50分,在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中心街207号,店名为“桐梓县新站镇老百姓超市”的经营场所内,向现场负责人赵明红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在赵明红的配合下当场在其店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购的卷烟品牌贵烟(硬黄精品)9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8条,共计:2个品牌17条卷烟。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为:王鹏字,证号:520322107173,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期限为:2027年05月31日,该批卷烟32位激光喷码与当事人王鹏字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32位激光喷码不相符,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进货证明。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现场采集视听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当场抽样封存,通知书编号为:桐烟存通字【2026】第012号。整个执法过程中,现场负责人赵明红全程在检查现场,执法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店面门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进行拍摄取证后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王鹏字在一名陌生人手里购进,因当事人店内无该品牌卷烟销售,为牟取卷烟差价利益放在店内销售时,就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品牌贵烟(硬黄精品)9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8条,共计2个品牌17条卷烟。该批卷烟该32位激光喷码被人为损毁且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匹配给当事人的32位激光喷码不符,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出具的涉案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一份NO:R-ZW5203260100020,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供述该批卷烟从陌生人手里购进,无任何有效交易记录且无法查清该批卷烟的真实购进价格,根据《涉案物品核价表》认定该批违法卷烟案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元整(1820.00元)。以上事实,我局执法人员采集下列的与本案相关的书证、物证、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证据(一):2026年01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中心街207号现场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桐烟存通【2026】第012号)、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与所查获的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二):2026年01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并经当事人王鹏字的涉案现场、卷烟实物照片及现场负责人赵明红签字确认的身份证照片,共3张,证明现场及涉案卷烟有关情况。证据(三):2026年01月07日,当事人王鹏字在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照片、零售许可证照片等共2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证据(四):2026年01月17日,桐梓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认定该批卷烟的案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元整(1820.00元)证据(五):2026年01月21日,当事人王鹏字接受调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王鹏字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经过及具体情况。证据(六)鉴定意见:1、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涉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号)文件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建议处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820.00元的7.5%罚款,即:罚款136.50元。
136.5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