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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捷航烟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虞凌波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BMTEN18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庐山东路120号3幢1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5﹞264号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收到一份投诉信,投诉人反映其于2025年05月29日在左邻右舍(新隆华府店)购买到过期口罩。上述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销售价格为5元每包(10只/包)。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在2024年09月17日失效后只销售出1包(投诉人购买),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共计发现有该口罩215只。上述医用外科口罩对外销售的价格为5元/包。上述失效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货值金额为112.5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在未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案发后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行为一: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情况下,经营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经责令改正。因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完成整改,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行为二:当事人销售失效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62.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为一: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情况下,经营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经责令改正。因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完成整改,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行为二:当事人销售失效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62.5元。
562.5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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