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多绵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79298540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纬六路6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4)浙0114民初8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
魏**,江苏金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6
(2024)浙0114民初3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
泰州远大家俬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3
2023-11-24
(2023)浙0114民诉前调726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刘**,刘**,霍**,刘**,张**
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市百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徐**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4
2023-06-16
(2022)浙0114民初694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刘**,刘**,霍**,张**,刘**
六安市百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徐**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5
2023-03-06
(2022)浙0114民初694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刘**,刘**,霍**,刘**
徐**,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市百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6
2023-02-15
(2022)浙0114民初694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刘**,刘**,刘**,霍**
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徐**,六安市百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7
2023-01-04
(2022)浙0114民初694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刘**,刘**,刘**,张**,霍**
六安市百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徐**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6-22
申请公示催告
济南宝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16-12-10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8
2023-09-08
(2022)浙0114民初6945号之一
健康权纠纷
刘**、霍**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25
2018-08-08
(2018)浙01民终1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国诚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5
2019-11-18
(2019)浙0109民初8248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蒋**与杭州南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4-04
2017-12-21
(2017)浙0109民初13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国诚化纤有限公司与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3-10
2017-11-16
(2017)浙01民终8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反诉人)、被反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11-10
2015-11-10
(2015)河商初字第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桥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环钱罚﹝2026﹞2号
根据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推送超标排放污染物线索,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其已停产,废水处理设施、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中,废水停止排放。执法人员于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调阅2025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的数据,发现当事人COD、总氮、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COD200mg/L、总氮30mg/L、氨氮20mg/L)。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304,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杭州银行指定账户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304,000.00)
304000.00元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27
2
杭环钱罚﹝2025﹞16号
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印染纺织加工及销售,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中,废水暂时停排。当事人未能提供电磁流量计检定相关材料,将电磁流量计拆下送至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定机构检定。根据5月13日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电磁流量计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杭州银行指定账户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00)
41600.00元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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